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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
  (三)及时做出工作部署,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四)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
  (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出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
  (六)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十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暂时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  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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