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研究、开发、转化和技术转移过程中需要查新的;
3.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要求查新的;
4.其它需要查新的。
(二)查新机构不得受理超出其经批准认定的专业范围的查新委托。查新机构可以拒绝以下情况的查新委托:
1.查新委托人不能准确描述其查新需求;
2.查新委托人不能出具与查新内容相关的技术资料;
3.查新委托人提出的查新内容超出了查新规范。
(三)查新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保守查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查新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查新的技术内容和要求与查新委托人协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查新委托人出具科技查新报告。
(五)查新机构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确定查新费用;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与查新委托人协商,合同约定具体的查新费用。
(六)根据科技查新的性质、服务对象、业务范畴等特点,查新机构应与科研管理部门配合,积极开展工作。
三、加强对查新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一)教育部对查新机构实行年检,年检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查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认定机关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或学校关于设立查新机构的批件;
3.上一年度科技查新项目及收费的明细表;
4.查新人员变更情况;
5.查新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
6.教育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按规定时间申请年检的查新机构,视为自动放弃科技查新业务资质。
(二)教育部对查新机构适时组织抽查。抽查内容包括:
1.查新人员是否具备资质;
2.是否按照科技查新规范进行查新;
3.查新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4.是否履行了查新合同的条款;
5.查新档案是否完整;
6.内部审查复核制度是否健全;
7.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
8.教育部规定的其它内容。
(三)年检与抽查不合格的查新机构,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整顿,整顿期间暂停其查新业务。整顿结束,由教育部再行检查,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合格者由教育部取消其科技查新业务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