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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3月17日 国质检动[2004]111号)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进境动物预检是进境动物检疫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和手段,对防止动物疫病等有害生物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渔业生产安全和生物安全起到了非常积极、有效的作用。近年来,我国每年都从国外引进大量优良品种资源,派出执行动物预检任务的人员也显著增加,为规范预检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预检人员工作程序和职责,保证预检工作质量,总局制定了《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积极做好派出人员的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条件,及时向总局推荐合格人员。
  二、要做好推荐派出预检人员的出国前培训和教育工作。除总局组织的有关培训外,各局应有计划地组织派出预检人员学习《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使他们了解派出人员的职责、预检工作程序、处理各种问题的原则等;要有针对性地让派出预检人员进一步熟悉相关动物检疫法规和业务,使之具备独立完成预检工作的能力;要加强派出预检人员的出国前外事纪律和思想教育工作。
  三、有关派出预检人员的出境手续按照总局国际合作司印制的《因公出国手续办理须知》办理。派出预检人员的境外费用及国际旅费原则上由申请进口的企业或者境外相关政府部门承担。

附件:        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规和中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签署的双边检疫议定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派出人员从事进境动物和动物遗传物质(如动物精液、动物胚胎和家禽种蛋等)输出前的检疫、动物遗传物质生产中心考核注册等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的派出,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动物检疫协定、动物检疫议定书、谅解备忘录、会谈纪要(以下简称“动检协议”)和检疫工作需要,下达派出检疫任务。
  (二)考核和确定派出人选。
  (三)审查拟派出人员出境前的准备工作。
  (四)对拟派出人员进行出国前教育。
  (五)对派出人员在境外执行检疫任务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进行指导。
  (六)考核、评价派出人员在外执行检疫任务的情况。
  第四条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负责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动物检疫人员,提供被推荐人员的简历(格式见附1),办理出境人员的派出手续等。

第二章 派出人员的条件

  第五条 派出预检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条件:
  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质检事业,思想品德优良,组织纪律性强。
  (二)业务条件:
  1.获得兽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从事进出境动物检疫工作至少3年。
  3.具有一定的兽医临床经验,熟悉动物检疫实验室工作,能够独立地完成有关动物疾病诊断试验。
  4.熟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规及进境动物检疫程序,具有国际贸易的一般常识。
  (三)外语条件:
  掌握相应的国家或地区的语言,或能用第三国语言在输出国开展业务工作,具有胜任工作所需的听、说、读、写能力,能熟练阅读、翻译外文专业资料。
  (四)身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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