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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身体健康,能在外独立生活,年龄不超过50岁。

第三章 派出前准备

  第六条 动物预检人员受到国家质检总局指派后,须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的动检协议,了解派往国家或地区的动物疫情,熟悉有关动物疫病的基本知识和实验室诊断方法,做好出发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 动物预检人员应在出境前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质检总局汇报出境执行检疫任务的准备情况,内容包括对动检协议的理解和执行计划,对派往国家或地区动物疫情的了解等。
  派往港澳地区执行预检任务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准备情况的汇报方式。
  第八条 动物预检人员在派出执行检疫任务前应接受派出前教育,了解国家对派出人员的有关规定和外事要求。

第四章 派出人员的职责及工作程序

  第九条 派出人员对外代表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动检协议的要求,配合派往国家或地区政府动物检疫机关执行双边动检协议;落实议定书中每一项规定,确保向中国输出的动物或繁殖材料符合动检协议的规定;同时,学习并了解派往国家或地区的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动物检验检疫机构组织形式及其职能,动物疫病防疫体系及预防措施,检疫技术水平和发展动态等情况。
  第十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开展检疫工作:
  (一)动物检疫人员到达输出国或地区后,首先与输出国或地区官方主管部门联系,按照动检协议内容商订检疫计划,在计划中落实动检协议有关规定。
  (二)向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机构了解或查阅输出国或地区的动物疫情,确认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动物疫情符合动检协议规定。
  (三)了解和查阅输出动物、动物遗传物质所在地区和农场的动物疫情,确认输出地区和农场符合动检协议对农场动物疫情的规定。
  (四)参与农场检疫,确认农场免疫和检疫项目、方法、标准、检验检疫结果符合动检协议要求。只有经农场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允许进入动物隔离场。
  (五)动物隔离场条件的确认。动物隔离场必须经输出国或者地区官方检疫机构认可,符合动物隔离检疫要求,使用前经过严格消毒处理。
  (六)落实动物隔离检疫期间的检验检疫项目,了解实验室检验情况,动物寄生虫的驱除处理;做好动物装运前的临床检查。
  (七)落实动物的运输路线、运输要求(包括从隔离场至离境口岸的运输过程),以及应由输出国或者地区提供的检疫试剂准备情况。
  (八)确认输出国或者地区动物卫生证书内容是否反映了动检协议规定要求。派出人员可根据情况对输出动物实施监装。
  第十一条 派出考核注册人工授精中心或胚胎移植中心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派出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应保持与国家质检总局的联系,及时汇报工作进展。
  严禁派出人员在未经请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做出违背动检协议规定的决定或承诺。
  第十三条 派出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按照动检协议的规定,与输出国或地区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对协商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请示。遇到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向国家质检总局请示:
  (一)输出国或地区政府动物检疫机构对双边协议有不同解释,影响该协定的正常执行。
  (二)输出国或地区不能完全按照双边动检协议执行,需要更改、补充或者取消动检协议内容。
  (三)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无法按原计划完成检疫任务,需要提前回国或者延长在外检疫时间。
  (四)输出国或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五)需要更改运输路线、运输方式。
  (六)对检疫结果的判定有分歧,不能取得一致意见。
  (七)其他协商不能解决的问题。
  第十四条 派出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应如实填写《动植物检验检疫境外预检工作日志》(附2)。
  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严禁派出人员在境外从事与预检工作内容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派出人员应在动物入境前向动物隔离检疫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通报境外的检疫情况,做好境外检疫和入境后检疫的衔接工作,并协助完成动物入境后的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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