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派出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到国家质检总局全面汇报在外执行检疫任务的情况,并提交出境预检书面报告及其电子文本连同《预检工作日志》上交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第十七条 派出人员应将在外执行检疫任务过程中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所收集资料的目录。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提供的资料内容,决定资料留存国家质检总局或由派人单位存留。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动物检疫人员在外执行检疫任务的情况,对出境检疫人员做出考核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对派出预检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1.推荐派出执行动物检疫人员简历
2.动植物检验检疫境外预检人员工作日志
附1: 推荐派出执行动物检疫人员简历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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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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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族 │ │ 籍贯 │ │ 参加工作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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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地 │ │ 政治面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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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学历 │ │ 所学专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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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时间 │ │ 参加工作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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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住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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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或行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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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简历 │ │
│(从大学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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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惩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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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及外语 │ │
│ 培训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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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语语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外语语种 │2.能否熟练应用外语进行交流并独立开展工作:是□否□ │
│ 及水平 │3.是否具有派出学习或工作经验:是□否□;如果“是”,请列明出国时间、派往 │
│ │ 国家或地区、派出任务: │
│ │4.是否担任过口译工作:是□否□;如果“是”,请具体说明: │
│ │5.是否翻译并发表过有关专业资料:是□否□;如果“是”,请具体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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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机操作技能│1.能否熟练运用微机进行文字处理:是□否□ │
│ │2.能否运用微机进行信息查询和发送信息: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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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 │ │
│ 单位 │ │
│ 意见 │ (盖章)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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