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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3月31日 国质检通函[2004]21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实施,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规范检验检疫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性质。
  (一)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业务,应按《办法》收费,收入纳入汇缴专户进行管理。
  (二)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办法》实施检验检疫操作规程以外的实验室项目、鉴定项目,应按《办法》规定的标准收费,其收入纳入汇缴专户进行管理。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事业单位承担的法定检验检疫检测及鉴定业务,由检验检疫机构向出入境关系人统一收费并上缴财政,其相关支出费用由检验检疫机构通过预算安排。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事业单位)承担商业性委托检测项目、鉴定项目的,可按照或参照《办法》收费,其收入按依法纳税的经营服务性资金进行管理。
  (五)出入境检疫处理,非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动物免疫接种业务由检验检疫机构承担的,应按《办法》收费,其收入纳入汇缴专户进行管理。
  出入境检疫处理,非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动物免疫接种业务由质检总局许可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或企业单位承担的,可按照或参照《办法》收费,其收入按依法纳税的经营服务性资金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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