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以分装方式生产加工各类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以分装方式生产米、面、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的企业,必须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已经获证但不具备自行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在2004年年底前达到上述要求,逾期不能达到要求的,收回食品生产许可证。新10类食品除调味品(糖、味精)外,不受理以分装方式加工生产的食品企业提出的办证申请。
四、加强检验机构管理
(一)加强检验人员培训。各地要加强检验人员培训,组织学习相关标准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标准和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定期组织检验机构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提高检验业务素质。
(二)尽快建立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首先在系统内实行资格考试、持证上岗,逐步扩大到企业检验人员,尽快提高基层检验机构和小企业食品检验人员水平,并逐步探索建立企业检验室合格证制度。
(三)严格检验机构资格审查。各省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审查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设备不全、检验人员不能准确理解实施细则要求的,不得承担相应的检验任务。发证检验的备用样品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以备管理部门抽查复验。
(四)进一步明确检验机构职责,认真落实委托出厂检验工作。承担委托出厂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严格按要求对出厂产品进行逐批检验。对不认真履行委托检验职责,或者只收费不检验、少检验的检验机构,必须严肃处理,并取消其承检资格。经委托检验合格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承检机构要承担连带责任。
(五)及时报送信息。承担委托出厂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其承担委托出厂检验工作情况。
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日常巡视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充分认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发挥基层局的作用,对本辖区的食品生产企业特别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经常性的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指出。
(二)建立审查员回访制度。各地要组织负责现场审查的审查人员“回头看”,发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变化,已不再符合准入规定的,要及时提醒、指导其整改,同时将情况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建立检验机构日常巡访制度。各地要充分发挥检验机构作用。承担委托出厂检验的机构,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企业巡访,发现企业产品不合格的,要及时通知生产企业,并督促其正确处置不合格产品,指导其整改提高,同时将情况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