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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真空电子器件化学零件制造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真空
 电子器件化学零件制造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和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真空电子器件化学零件制造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1   6—08—01—01  真空电子器件化学零件制造工
  2   6—08—01—02  电极丝制造工
  3   6—08—01—03  真空电子器件金属零件制造工
  4   6—08—01—05  真空电子器件装配工
  5   6—08—01—06  真空电子器件装调工
  6   6—08—01—11  电子用水制备工
  7   6—08—03—02  镉镍、金属氧化物镍、铁镍蓄电池制造工
  8   6—08—03—04  热电池制造工
  9   6—08—03—06  锂离子蓄电池制造工(*)
  10  6—08—03—07  锌银电池制造工(*)
  11  6—08—03—08  温差电致冷组件制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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