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真空
电子器件化学零件制造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和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真空电子器件化学零件制造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1 6—08—01—01 真空电子器件化学零件制造工
2 6—08—01—02 电极丝制造工
3 6—08—01—03 真空电子器件金属零件制造工
4 6—08—01—05 真空电子器件装配工
5 6—08—01—06 真空电子器件装调工
6 6—08—01—11 电子用水制备工
7 6—08—03—02 镉镍、金属氧化物镍、铁镍蓄电池制造工
8 6—08—03—04 热电池制造工
9 6—08—03—06 锂离子蓄电池制造工(*)
10 6—08—03—07 锌银电池制造工(*)
11 6—08—03—08 温差电致冷组件制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