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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

  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报告制度中,明确其办公室或者综合管理部门为负责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主动实施报告制度。
  第十条 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重大突发事件,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
  (一)发生洪水、台风、地震等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严重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3000万元以上的;
  (二)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大面积保险索赔的;
  (三)保险公司现金流出现支付危机,或者偿付能力突然恶化可能导致破产的;
  (四)保险公司计算机系统发生系统性故障,造成大量客户数据资料丢失;
  (五)100名以上的投保人或者保险营销员集体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虽然不足100人但影响恶劣的;
  (六)100名以上投保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
  (七)保险公司在承保或者资金运用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
  (八)外资保险公司境外母公司出现严重危机,严重影响其在中国境内业务开展的;
  (九)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十)其他严重危及保险业,或者与保险业相关的、对社会影响大、危害程度高的重大突发事件。
  区域性重大突发事件的范围和标准,由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 重大突发事件以外的一般重大事故的报告,按照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有规定的,报告单位应当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间、性质和波及范围;
  (二)对保险公司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
  (三)已经或者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并随时补充报告事态发展和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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