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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相关保险公司、保监会派出机构和保监会相关部门。
  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指挥中心组成人员,按照指挥中心的命令开展工作。
  指挥中心组成人员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出差、出国必须向指挥中心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十四条 指挥中心总指挥由中国保监会主席担任。总指挥在必要时可以指定若干名副总指挥。特殊情况下,中国保监会主席可以指定一名副主席担任指挥中心总指挥。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是指挥中心的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指挥中心的具体事务。
  第三十五条 指挥中心的职责是:
  (一)收集、分析、发布重大突发事件有关信息;
  (二)调查、核实、分析重大突发事件;
  (三)领导、指挥、协调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提出防灾、减灾,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五)必要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调动资金、物资和调配相关工作人员;
  (六)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方案、启用保险保障基金、巨灾风险基金或者其他特别融资方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决定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后,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应当及时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包括:
  (一)启动中国保监会应急预案;
  (二)指挥中心总指挥、副总指挥;
  (三)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
  (四)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五)其他相关应急处理工作事项。
  第三十七条 指挥中心总指挥根据重大突发事件性质,指定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或者人员组成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并根据需要调集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指挥中心可以要求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实施报告制度和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重大突发事件情况决定调整指挥中心职责,终止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解散指挥中心。
  第四十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重大突发事件形势向中国保监会或者指挥中心提出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或者应中国保监会、指挥中心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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