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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转发《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接受和管理实习人员学习。
  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实习人员单独办理律师业务。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的条件严格进行审查,如实出具实习鉴定材料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律师执业证书的年度注册,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将该律师的执业证书逐级上交至发证机关。律师拒不交出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发证机关。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所内业务学习与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开展职业道德培训。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进修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
  律师事务所根据章程及其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所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警告、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等处分。对于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保证律师事务所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接受委托,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业务登记簿,进行分类登记,编号管理。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委托人收费标准、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办理委托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出现的后果。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案件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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