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交方或移交企业向接收方提供最近两年移交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和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移交企业财务报告等基础性资料,接收方予以核实。
(二)接收方研究后提出初步意向并与移交方协商,意见不一致的,暂不接收;需报请国务院决定的,按照国务院决定办理。
(三)交接双方协商意见一致的,双方签订交接协议。交接协议应明确交接企业的名称、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领导班子成员名单、职工人数以及交接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重要事项。其中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清产核资或中介机构审计的数据为准;领导班子成员人数以纳入原主管部门管理并符合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范围为准;职工人数以决定移交时在册的具有国有职工身份的人数为准。交接协议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对生产经营困难或财务状况较差的拟移交企业,交接双方商定应采取的措施并纳入交接协议。
(四)国资委与移交方商定将移交企业作为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由国资委与移交方联合报请国务院批准;商定将移交企业与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重组新设企业的,由重组所涉及的企业共同拟定重组方案,经国资委与移交方同意后联合报请国务院批准。
(五)国资委与移交方商定移交企业通过重组进入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的,由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决定接收的具体方式,并由其向国资委提交接收移交企业的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移交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接收的可行性以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并参照原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有关规定提供有关材料,进行清产核资的,要附清产核资报告。国资委商移交方后对该申请进行批复。
(六)接收方、移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领导班子交接和资产、财务、劳动、工资划转以及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等手续。移交企业属于公司制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划转原由有关部门持有的移交企业的国家股权。新设立的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送国资委备案。
(七)移交企业党的关系交接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2003]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国资委有关厅局在接收企业工作中的职能分工
企业改革局牵头组织接收企业工作,研究提出接收意见、与移交方沟通协调、征求拟接收或参与重组的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的意见、审核重组方案、草拟上报国务院的文件和对外发布公告等。
统计评价局按照国资委《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有关规定,审核移交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并对结果进行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