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级领导和工作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要按照中组部《
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4号)的要求,在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加快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建议项目的审查进度,规范审查工作
(一)加快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建议项目的审查。
根据国务院原则同意的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建议项目名单,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国资委、国防科工委对军工集团公司上报的企业关闭破产预案进行初步审查;再由财政部负责关闭破产有关费用测算的审查,银监会负责组织各债权金融机构进行有关金融债权等情况的审查,劳动保障部负责进行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查。各部门要加快审查进度。
(二)关于债权金融机构审查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建议项目的有关问题。
债权金融机构审查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建议项目的有关问题,按照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债权金融机构审查政策性破产建议项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9号)执行。对享受过减员增效政策的关闭破产建议项目中的军工企业,对其已免利息,债权金融机构审查时不再追偿。
(三)实施军民品分立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和职工的划分原则。
经批准实施分立破产的企业,在制定破产方案时应对企业的资产、债务和职工人数进行合理划分。企业分立和贷款分割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债权金融机构审查政策性破产建议项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9号)规定办理。划入军品企业的资产和职工人数按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调整方案确定,其余资产和职工进入拟破产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处置和安置。划入继续开采铀矿山的资产和职工,由国防科工委在批复其分立破产方案时核定。
三、关闭破产实施中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