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附件《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异地安置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军工集团公司在征得企业所在地地(市)级政府同意后,向国防科工委提出申请,并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就近中小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后住房基准补贴标准和工龄补贴标准相关文件、就近中小城市政府颁布的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相关文件;
2.国防科工委会同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对申请异地安置的企业按照国发[200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异地安置条件进行实地调研和审查;
3.经国资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核定中央财政补助费用。同时,军工集团公司须将移交协议及职工异地安置预案上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并要协助接收地政府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离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再就业工作。
(五)军工业企业关闭破产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规范操作。军民品分立后的破产企业财产,不得由分立后的军品企业收购。所有关闭破产企业的财产,本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不得控股收购。
四、关于“三线”企业调迁贷款停息挂账的实施
(一)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列入三线调迁计划的企业,其调迁贷款确实无力偿还的,均属于享受停息挂账政策范围。
(二)国防科工委向银监会提出享受停息挂账政策企业名单,国防科工委、银监会组织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审定后,由银监会批准下达。
(三)停息挂账时间为5年;特别困难的,适当延长期限。
五、享受《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政策的电子军工企业和首钢军工企业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执行,有关关闭破产费用按国发[2002]7号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1.全国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2.原国防科工委(1984)计研字第1239号补充文件中破产企业名单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全国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一、全国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
(一)成组人员
组 长:张云川 国防科工委主任
副组长:邵 宁 国资委副主任
成 员:张洪飚 国防科工委副主任
楼继伟 财政部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