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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中国保监会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4年3月30日 保监发[2004]24号)


各保监局,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控股)公司、各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保监会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保监会保密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保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监会保密工作管理范围,包括秘密文件资料(以下简称密件),以文字、符号、图形、声、像等形式含有国家秘密的载体,以及现代化的办公、通讯设施。
  第三条 保监会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严格执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及各项保密规定。凡保监会系统的职工,要经过保密培训,了解掌握保密知识。
  第四条 保监会保密工作由保监会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保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由会领导担任,会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委员。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确定

  第五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密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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