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党中央、国务院及其他政府部门发来的文件、电报,均按原定密级对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其密级。
第七条 保监会日常产生的文件、简报、资料、电报、报表、会议记录、磁介质、录音带、录像带等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在首页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标志形式为密级后加“★”,“★”后标期限。
第八条 确定密级的工作,应由承办人员先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经本部门主任审核后送保密办公室审定,报会领导批准。
第九条 确定密级的同时,应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其保密期限。
(一)能预见解密时间的,根据解密时间确定保密期限;
(二)以某事件的发生或终止为解密条件的,根据该事件的发生或终止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三)暂时不能预见解密时间的,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
第三章 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十条 秘密文件资料是指标有密级的文件、简报、讲话材料,各种资料、报表、刊物。
第十一条 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应当坚持既有利于保密,又便于使用的原则。
(一)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密件的日常管理,如工作调动,应办理密件的移交手续。
(二)秘密文件的收发、分送、传递、承办、借阅、保管、移交、销毁的各个环节,要严格登记、签收手续。
(三)密件应在办公室内阅办,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应将密件存放在铁皮保险柜内,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四)严格执行关于复印文件资料的保密规定。绝密件和制发机关不准复印的密件,不得擅自复印;机密、秘密和制发机关允许复印的密件,要办理复印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复印密件应建立登记制度,按批准的件(份)数复印,办理复印的单位应视同原件进行登记、签收和管理。
(五)不得携带密件外出办理私事,出入公共场所;因公确需随身携带密件外出的,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但绝密件和密码电报,一律不得携带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