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部门对过期、失效和无保存价值的密件,要定期组织清理,保密办公室进行抽查;凡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应于年底收齐后交办公厅统一销毁;其他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要逐件登记造册,经本部门领导审批,与非密件分开装袋,由办公厅统一组织销毁。
第四章 涉密电子信息的管理
第十二条 涉密电子信息是指以计算机、光盘、软盘等为载体保存的国家秘密信息。
(一)涉密电子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连的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和处理;
(二)载有涉密电子信息的软盘、光盘等载体应保存在安全保密的房间,由专人保管,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三)涉密电子信息不得通过内、外网传输。
第五章 密码电报的管理
第十三条 密码电报指经密码加密后译发、传输的也报,包括经密码加密译发、传输的文件、信息资料等。
(一)密码电报的收发、送阅等均应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阅办人员办理完毕后要立即退办公厅机要室保管。
(二)密码电报,未经发电单位同意,不得自行翻印。确因工作需要摘抄部分内容时,须经会领导批准,由机要室按规定办理,并严格控制。
第六章 内部材料的保管
第十四条 工作中不属于国家秘密,不标注密级,但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应作为工作秘密,不得擅自扩散。涉及工作秘密的文件可在其首页标注“内部资料,注意保密”等字样。主要包括:
(一)党委会议记录、主席办公会议记录;
(二)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保险监管工作会议讨论的文件、资料;
(三)保险公司新的服务领域的开发计划、尚未批准实行的新险种条款、费率的设计;
(四)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有关文件;
(五)正在谈判中的国际合作协定或协议;
(六)重大案例的所有文字和图像资料;
(七)尚未公布的各保险企业业务统计数字报表;
(八)有关部门对外谈判的记录;
(九)未定密级但属全国性保险专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试题、试卷;
(十)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不宜公开的有关机构设置,内部分工,干部选拔、任免事项的材料;
(十一)人民来信举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