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尚未公布的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对各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资料应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清理,凡已过期和失去参考和保存价值的,要装袋,由办公厅统一组织销毁。
第七章 使用通讯设施的管理
第十六条 通讯设施指密件的传递、邮寄、传真、微机联网和书信、电报、有线、无线电话等设施。
第十七条 传送密件和秘密事项要按规定办理。
(一)密件的传递、交换,应经机要通信或机要交通,不得通过邮局办理或托人捎带。
(二)传送秘密事项,不得通过邮局、明码电报,普通电话、无线电话,普通电传机、传真机传输。
第十八条 个人通讯,包括书信、电话、电报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八章 会议保密事项的管理
第十九条 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有关会议,应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
(一)会议主持人对于涉密内容不允许记录和传达的,应事先申明。
(二)会议工作人员分发密件,要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三)与会人员对涉密内容不得擅自向无关人员扩散,需要传达的按规定范围传达。
第九章 对外宣传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未经规定的批准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编辑书籍、编写新闻稿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和保监会工作秘密。
第二十二条 向新闻单位提供本单位重要情况,可根据内容分别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意见,特别重要的内容,要征得主要会领导或分管会领导的同意。
第十章 涉外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外事保密纪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来访的外国人提供密件和保监会内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