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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4年1月30日 保监发[2004]10号)


各保监办,机关各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切实履行党中央、国务院赋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职责,使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中国保监会“三定”方案,制定本规则。
  二、中国保监会各项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保证政令畅通。
  三、中国保监会在工作中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社会监督、作风清正廉洁、实现政务公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切实规范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全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四、中国保监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全会工作。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席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主席助理受主席委托,协助主席、副主席做好分管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
  五、主席召集和主持中国保监会主席办公会、委务会。
  六、主席出差、出访、休假期间,由主席指定的一位副主席代行其职责,主持工作。
  副主席出差、出访、休假期间,由主席或者主席指定的其他副主席代行其职责。
  七、办公厅主任负责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各部门主任负责本部门工作,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八、中国保监会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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