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有关保险的规章制定、市场调控、发展改革等重大问题的决策,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由主席办公会或委务会讨论决定,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
涉及相关行业的重大问题,要主动与有关部委进行协调研究,争取达成一致;如有分歧,报国务院裁定。
十、各部门提请中国保监会主席办公会、委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必须有充分的依据,经过充分的论证、评估或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派出机构以及党的关系和领导班子归保监会管理的保险机构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广大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一、各部门和各派出机构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保监会的各项决策,根据需要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二、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三、根据保险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
制定的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十四、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而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执法。
十五、要加强对保监会系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第五章 行政监督
十六、按照
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十七、接受舆论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十八、接受群众的监督。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会领导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高度重视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对保监会工作人员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