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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副主席、纪委书记、主席助理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议题,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协调和处理中国保监会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八章 公文处理

  二十六、中国保监会的公文处理工作,由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修改我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十七、各保险机构和派出机构报送中国保监会的公文,由办公厅统一登记、分办,各部门不得直接接收应以保监会名义办理的公文。
  各派出机构必须以单位名义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文件,不得直接向中国保监会各职能部门行文。
  二十八、公文审批按中国保监会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以中国保监会名义上报国务院的文件,由主席或授权副主席签发;其中“请示”原则上由主席签发,由分管副主席签发的,应注明主席已阅。需要其他部委会签或共同上报的文件,要主动协商,争取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中国保监会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再上报国务院。
  下发的文件,原则上由分管会领导签发;涉及全局的重要文件报主席核发。与有关部、委、办、局会签的文件,一般按对等原则,由主席或分管会领导签发;重要的会签文件,分管会领导应报主席核发。
  以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会领导核发。
  除办公厅外,中国保监会各职能部门不得对各保险机构、各派出机构及不相隶属的机关行文,但可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保险机构和派出机构内设的相关部门行文,内容仅限于工作上的联系和事务性的通知。
  二十九、要实现公文运转的精简高效,没有必要发文的坚决不发;要推进办公自动化,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印章管理

  三十、办公厅和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刻制印章,并加强对印章的管理。
  三十一、中国保监会印章、套印和印模以及电子印章由办公厅负责管理,各部门印章各自指定专人管理。要健全内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提高印章管理人员的政治责任感,确保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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