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发改价监[2004]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当前价格工作的重点来抓,尽快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的监测预警制度,形成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及时预警和适时调控。
二、配合预警制度的建设,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注意捕捉市场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监测报告,确保重大情况“不迟报,不漏报”,价格异常波动不蔓延。
三、为保证预警制度的落实,各地要按照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提出的“充实价格监测机构,配备得力人员,从人财物方面优先保证价格监测工作开展”的要求,加强价格监测机构和队伍建设,力量薄弱的要充实人员,改善工作条件,保证价格监测工作的开展。
附件: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有序开展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指在国内外发生突发性事件、因素,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可能对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或危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