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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变更审核工作,并提出变更审核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变更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变更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1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每年将准予变更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执业

  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检测、检验;
  (三)安全生产技术咨询;
  (四)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
  (六)其他安全生产业务。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服从聘用单位的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在聘用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应当每年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续期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接受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执业。
  第二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的相关业务。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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