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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变更合办科技期刊社法定代表人、刊社地址是否应经所有主办单位同意的请示》的复函

  一、基本案情
  本案所涉杂志《兽药与饲料添加剂》,创刊于1996年4月,当时为本省内部期刊。1998年1月21日,省新闻出版局颁发了许可证,国内统一刊号为CN—32—1483/S。1999年改为国内外公开发行,国际标准刊号为ISSN1007—9157。杂志由江苏省食品饲料添加剂科技情报站(下称情报站)和南通市牧工商公司(下称南通公司)两家单位合办(见附件一)。
  2001年下半年,情报站单方向杂志的主管单位江苏省石化资产管理公司(即机构改革前的江苏省石化厅、下称省石化公司)、江苏省科技厅和新闻出版局提出报告,要求将杂志主办单位之一的情报站变更为江苏省化工信息中心,刊社地址由南通变更为南京 (见附件二、三)。省石化公司于2002年2月27日向省新闻出版局出具了书面变更报告,同时还决定变更刊社的法定代表人(见附件四)。省新闻出版局据此报告及相关材料于2002年3月4日核发许可证,同意对上述事项予以变更,(见附件五)。现南通公司对将情报站变更为江苏省化工信息中心无不同意见,但对变更刊社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行为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情报站现已更名为江苏省食品饲料添加剂科技信息站,挂靠在江苏省石化公司的下属单位江苏省化工信息中心。
  二、争议问题和分歧意见
  在审查过程中,对变更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科技期刊社的法定代表人和刊社地址,是否必须经所有主办单位同意,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变更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科技期刊社的法定代表人和刊社地址等事项,由主要主办单位报批即可,无须其他主办单位的一致意见;主管单位也可直接作出变更决定。理由是:
  (一)《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3号令,2002年2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第二款,没有明确规定期刊变更事项必须取得所有主办单位一致同意。
  (二)《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1991年6月5日第12号令发布,7月1日施行)第十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必须确定主管部门和一个主要主办单位,由一个部门报批。”此规定未明确要求所有主办单位均要意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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