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2年7月4日 国法函[2002]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转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陈欣等人要求退还“多缴”
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函》(国税函[2002]398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二、汽车普遍降价时,税务机关可以发布公告,通知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一定期限内调整最低计税价格。在最低计税价格调整前,纳税人可暂不办理相关车辆的纳税手续。税务机关应当在必需的较少工作日内尽快调整最低计税价格,以便纳税人按规定纳税后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陈欣等人要求退还
“多缴”
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函
(2002年5月14日 国税函[2002]398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2年1月13日夏利TJ7136U型汽车价格由11.998万元/辆降至9.7万元/辆,由此引发新一轮国产汽车降价风波。对此,我局立即与交通部门联系,采取措施收集、整理汽车的最新市场价格信息,重新核定了全部进口车辆和所有调价国产车辆的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并于3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第
七条的规定,当纳税人的申报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而无正当理由时,按最低计税价格计征车购税。由于汽车厂家宣布降价以后至3月1日期间,我局正处于收集、整理、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阶段,因此,各地车购税征收机关执行的是调整前的最低计税价格,从而导致部分纳税人购置的新车仍按降价前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了车购税,比按纳税人实际购车价格多缴了车购税。为此,北京公民陈欣等57位纳税人委托律师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退还“多缴”的车购税税款及利息,并提出审查制定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