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通知
(2003年11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0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
《道路交通安全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将发挥重要作用。现就贯彻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历史经验并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作法,以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为指导思想,以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为基本原则,明确了依法统一管理、以人为本、道路交通和谐发展的基本理念,并对政府责任及相关部门义务、交通参与人交通行为规范、交通管理基本制度、交通警察执法规范及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贯彻实施工作作为执法为民、从严治警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实,要充分运用经济、法制、教育、行政等管理方法,综合施策,不断推动交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进程,切实保障广大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
二、认真组织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培训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活动作了全面规范,在机动车登记、检验、报废、保险,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机动车驾驶证许可、累积记分、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做了重大改革,对公安机关依法从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将
《道路交通安全法》纳入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分层次、分阶段,抓好交警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的学习,并组织广大交通警察认真学习。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座谈研讨、知识竞赛、观看专题教育片、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使广大交通警察尽快熟悉和掌握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做到正确理解、熟练掌握、带头守法、严格执法。要加强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