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贯彻《条例》
和进行综合整治检查的方案
(2003年9月25日建设部发布)
为严格执行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简称
《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简称
《通知》)和九部委《贯彻通知》的文件,结合上半年我部部署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研究提出风景名胜区贯彻
《条例》和综合整治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重点和主要内容
(一)贯彻
《条例》检查
1.
《条例》执行情况;
2.地方立法及执行情况;
3.地方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立法方面的建议。
(二)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
1.标志、标牌的设置情况。按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标准》,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及标牌设置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治,做到形象统一,标识清晰,规范设置。
2.机构设置情况。根据国务院
《条例》和《贯彻通知》规定,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不得将景区规划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交由企业承担。重点检查政企是否分开,机构是否健全,级别是否适合,管理是否到位。
3.规划编制实施情况。风景名胜区要按规定按期完成规划编制任务。重点检查风景名胜区性质、范围、界线、功能分区、强制性保护内容、保护措施和开发建设项目是否合理,规划实施监督措施是否得力。
4.划定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的情况。风景名胜区规划中要明确划定核心保护区(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保护范围,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核心保护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重点检查核心景区是否划定,桩界是否清楚,规划是否明确,措施是否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