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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十一”黄金周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游览的交通和治安管理
  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要和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密切配合,抓好交通秩序的安全管理,保证道路交通顺畅,防止道路、景区恶性拥堵事件的发生。在通往游览场所的道路、码头、渡口等处,要设置公安交通管理的检查点,严禁旅游车、船超载超员、无证驾驶、疲劳驾驶和有事故隐患的车、船参与营运等违规现象出现。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公安等部门,维护游览安全秩序,强化公交沿线、车站、码头、机场、公园、景区的治安工作,严防各种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要加强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火工作,严禁室外明火,教育游人自觉配合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共同做好防火、防爆安全工作。
  要按照游览区、游乐设施、交通设施规划的合理容量,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游览活动,合理做好节假日期间游人的疏导、分流工作。对游人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段,如重要游览区、景点游人集中地区、险要路段等,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执勤,严加防范,及时组织和疏导车、船及游人。要采取有效措施,注意调控高峰时段游人总量,积极分散热点景区景点的游人压力,有效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对假日期间城市公共交通的协调调度工作
  各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往年黄金周期间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客流变化规律,充分考虑旅游客流的特点,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提前做好运量预测,有针对性地制订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假日期间的组织方案,有序引导旅游客流。要及时掌握天气、道路、安全、旅游市场等信息,对客流骤增、气候变化、特别是雨、雾等突发情况要有应急措施和预案。要重点组织好火车站、码头、机场等乘客较为集中场所的调整和疏散工作,适时增加运力投放,确保旅客及时疏散。
  五、加强对旅游接待、经营、服务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
  要在全体服务人员中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自觉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确保旅游接待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游人和乘客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便捷的旅游环境和条件。同时,各级领导要关心一线职工的生活,安排好后勤服务,创造良好条件,保障假日期间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要加强节假日不游览活动值班管理,认真做好信息统计和预报工作,设立二十四小时热线服务电话,及时通报安全情况,并认真受理和及时解决游人投诉,为游人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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