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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建设部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2003年10月9日)

  第一条 建设部履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并依照本规程进行。
  第二条 建设部政策法规司承担建设部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人民法院转送的行政起诉书(状)副本由政策法规司负责接收。
  负责文件收发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人民法院转送的行政起诉书(状)副本的,应当立即转交政策法规司,并办理交接手续,注明交接内容、交接人员姓名以及交接时间。
  第四条 政策法规司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行政起诉书(状)副本后,应当立即签收并呈报分管法规的副部长。
  第五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及时了解案情,提出应诉意见、拟定参加应诉人员(必要时,可以聘请部外的专家)名单,报分管法规的副部长和部长。
  第六条 部长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委托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并签发授权委托书。
  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权限范围内,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及时搜集整理拟提交法庭的证据和有关材料,拟定答辩书,答辩书须经分管法规的副部长批准;情况复杂的,由分管法规的副部长审核后,报部长批准。
  第八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答辩书、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一并提交人民法院。
  第九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并遵守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诉讼代理人应当及时将判决或者裁定结果报告分管法规的副部长和部长,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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