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四川省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1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四川省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强调,“要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监督制度,形成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督查工作。”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发[2002]13号文件精神,针对当前城乡规划实施中存在事前、事中监督缺位的突出问题,积极研究探讨有效的城乡规划监督形式,建立完善监督制度,确保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附件
四川省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试行办法
(2003年10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实施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形成快速反馈、有效监督和及时处理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督察机制,强化城市规划行政监督,根据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向市(州)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对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城市规划工作进行督察。
对督察员日常管理工作由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督察员有权对下列行为进行督察:
(一)违反法定程序编制、调整、审批城市规划的;
(二)委托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设计城市规划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城市规划立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工程设计、许可开工建设、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
(四)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四条 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有权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申报等单位收集资料,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延误和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