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评价程序
5.1 委托
5.1.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规定资质的评价机构提出安全评价委托要求。
5.1.1.1 评价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评价资质。
5.1.1.2 评价机构根据委托方的委托,依照本导则的要求,对委托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评价并作出安全评价报告。
5.1.1.3 评价机构应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5.1.1.4 评价机构应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
5.1.2 委托方与安全评价机构签订安全评价委托书或合同,并提供下列相关的资料:
a)委托方的基本情况。
b)工厂平面布置图,安全设施名录。
c)产品范围(包括产品级别和产品类别)。
d)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
e)相关人员培训资质证明。
f)安全管理制度。
g)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证明。
h)特种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i)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j)主要产品烟火药剂安全性能检测报告。
k)主要产品的技术文件(产品结构图、药物成份表、工艺规程、产品标准)。
l)工房,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和工具,消防设施和设备、化工原材料清单。
m)事故记录和隐患整改记录等其他相关资料。
5.2 资料审核
5.2.1 评价机构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求,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资料是否完整、准确。资料审核的内容见附录1。
5.2.2 评价机构应将资料审核的情况反馈到委托方,以便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5.3 现场评价
5.3.1 制定现场评价计划。
5.3.2 实施现场评价计划。
5.3.2.1 根据现场评价实际情况,辩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预测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
5.3.2.2 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划分评价单元。
5.3.2.3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总体布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见附录2。
5.3.2.4 根据评价单元的划分,对每个评价单元/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见附录3。
5.3.2.5 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及现场检查的结论意见,对现场设施、装置、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评价。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部分应采用其他定量评价方法进行针对性评价。
5.3.2.6 提出安全对策和措施建议。
5.3.3 对提出的对策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
5.4 提出安全评价结论
5.4.1 安全评价结论分为下列三种:
a)符合安全条件;
b)基本符合安全条件;
c)不符合安全条件。
5.4.2 提出安全评价结论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a)资料审核的结论意见。
b)总体布局现场检查的结论意见。
c)评价单元(车间)现场检查的结论意见。
d)采用其他定量评价方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价的结论意见。
5.4.3 提出资料审核的结论意见、总体布局和评价单元(车间)现场检查的结论意见应遵循下列要求:
a)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类别栏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
b)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为符合安全要求。
c)A项中有一项不合格,为不符合安全要求。
d)B项中有6项以上不合格的,为不符合安全要求;B项不合格的在6项或6项以下,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e)对A、B项中的不合格项,均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必须由评价机构认定,能基本达到安全要求的,也视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5.5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5.5.1 安全评价概述。
5.5.1.1 安全评价的目的。
5.5.1.2 安全评价的原则。
5.5.1.3 安全评价的依据。
5.5.1.4 安全评价的范围。
5.5.2 企业的基本情况。
5.5.3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辩识与分析。
5.5.3.1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方法。
5.5.3.2 原料、成品、半成品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5.5.3.3 重大危险源辩识与评价。
5.5.3.4 工艺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5.5.3.5 主要设备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5.5.4 资料审核、总体布局和评价单元/车间现场检查情况。
5.5.5 综合分析评价。
5.5.5.1 评价方法的选择。
5.5.5.2 评价单元的划分。
5.5.6 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5.5.7 整改情况的复查情况。
5.5.8 安全评价结论。
5.5.9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资料审核表、总体布局和评价单元/车间现场检查表。
5.5.10 安全评价报告还应载明下列情况:包括委托单位、评价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价机构负责人、评价人员、报告编制人、报告审核人、报告编制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