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重新明确不予减免税的
20种商品税号范围的通知
(2004年2月12日 财关税[2004]6号)
海关总署:
《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部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减免税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明确了对办公用品等20种商品,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尽管这20种商品所包含的税号已经国发[1994]64号文附件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停止减免税的餐料商品范围的意见》(税委办[1995]13号)明确,但是,由于该政策执行近10年来海关进出口税则税目经改版和多次调整,上述商品范围内的部分税号,几经改变已不能适应当前海关进出口管理的需要;同时,因制定政策时的技术局限性,本应属于20种商品范围的一些数字新产品(如数码相机和数码复印机等),没能被涵盖在上述商品的税号范围内。为此,我们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4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03]28号),重新转移了上述20种商品所含税号,并根据计算机技术发展的要求,将原本属于上述商品范畴的数码相机、数码复印机、IC卡读入器、闪烁存储器、移动硬盘和网络摄像头等新产品纳入上述商品的税号范围(具体详见附件)。另外,为提高工作效率,今后除遇税则改版等特殊情况外,由你署对本通知附件规定的税号范围,根据当年的关税实施方案,在不涉及调整商品范围的前提下,转换上述范围内已被调整的税号,以适应当年海关进出口管理的需要。同时,将调整后的税号清单抄送税则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