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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次级债券发行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资格进行审查,并对次级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次级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次级债券发行申请及批准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核准证明;或提交发行次级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规模、期限;
  (二)募集资金用途;
  (三)批准或决议的有效期。
  第九条 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
  (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
  (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商业银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或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
  (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分别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申请材料格式见附1),主要包括:
  (一)次级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的发行核准证明或股东大会通过的专项决议;
  (三)次级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五)发行章程、公告(格式要求见附2、3);
  (六)募集说明书(格式要求见附4);
  (七)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
  (八)次级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九)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的批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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