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废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4年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4]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工作计划,2004年将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调入的品种必须是2002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且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
(二)各省(区、市)建议调入调出的品种数原则上都不超过50个。
二、调整原则
2004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应本着“调入从严,调出慎重,调整必须有据”的原则,综合评价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质量、价格及可获得性,遴选调入调出品种。
(一)调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临床必需:必须是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保健需要的品种。
2、安全有效:必须是有明确的资料证明其疗效确切、不良反应小、质量稳定的品种。
3、价格合理:在临床必需、安全有效的前提下,与同类药品单价及整个疗程费用相比,价格合理的品种。
4、使用方便:具有合适的剂型和适宜的包装,便于使用、运输和储藏的品种。
5、保证供应:必须是能够确保供应的品种。
6、质量可控:必须是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
(二)调出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发现严重药品不良反应,需要重新评价药品风险/效益的品种。
2、以滋补、保健为主要用途的品种。
3、连续二年以上未生产的品种。
4、其他不符合遴选原则的品种。
三、工作程序
为提高基本药物目录调整的科学性,2004年的调整工作在结合专家用药经验的同时,力求突出循证评价。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组织综合评价,提出调入调出初选意见,填写品种调整意见汇总表(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