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集团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委托时,除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就有关事项与集团管理当局达成一致意见外,还应当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以下事项:
(一)集团注册会计师和其他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二)如果集团管理当局、组成部分管理当局或客观环境对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的范围施加了限制,集团管理当局和组成部分管理当局应当及时告知集团注册会计师;
(三)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获悉其他注册会计师与组成部分管理当局之间的重要沟通(包括就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进行的沟通);
(四)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获悉组成部分管理当局与监管机构就财务报告事项进行的重要沟通;
(五)集团管理当局应当在集团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时允许其接触组成部分的信息、组成部分管理当局或其他注册会计师(包括审计工作底稿),并允许其对组成部分会计信息实施审计程序。
第三章 确定工作范围
第十条 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集团会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确定对报表合并所需实施的审计程序,以及需要对组成部分会计信息直接实施、或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工作范围。
第十一条 在确定对组成部分会计信息所需实施的工作范围时,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单个组成部分是否具有财务重大性,即组成部分是否占集团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较大比重。例如,组成部分是否占集团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10%以上。
如果单个组成部分具有财务重大性,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组成部分会计信息直接实施审计,或要求其他注册会计师根据集团注册会计师确定的重要性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如果单个组成部分不具有财务重大性,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该组成部分是否可能导致集团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风险。例如,某组成部分负责从事期货、外汇等高风险领域的经济交易,即使不具有财务重大性,也可能导致集团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风险。
如果单个组成部分不具有财务重大性,但可能导致集团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风险,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实施、或要求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工作:(一)根据集团注册会计师确定的重要性对组成部分会计信息实施审计;(二)针对特定账户余额实施特殊目的审计;(三)针对重大风险领域实施特定审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