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海关”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境内居留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自用物品”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所列物品(烟、酒除外)及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是指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
“20种商品”是指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限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第十九条 外国驻中国使馆、领馆人员,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以及其它与中国政府签有协议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进出境物品,不适用本办法,另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附件7所列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略)
7.废止文件清单
附件7: 废止文件清单
1.《
关于实施《海关对“引进专家”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暂行规定》的函》(〔84〕署行字72号)
2.《
关于对随“中标”项目来华的外方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84〕行字94号)
3.《
海关对“引进专家”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暂行规定》(〔84〕署行字206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84〕署行字第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