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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暂行规则》等4个专门委员会暂行规则的通知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诉人的申诉后,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诉委员会开会。
  (三)申诉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四)申诉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五)惩戒委员会的代表可列席申诉委员会会议,说明惩戒委员会决定的理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有关人员和相关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代表可列席申诉委员会会议。
  (六)申诉委员会可要求申诉人到会做有关说明。
  (七)申诉委员会根据惩戒委员会和申诉人的意见、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充分讨论,决定是否维持或修改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决定;如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八)申诉委员会应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并由参会的委员在会议决议中签字。
  (九)申诉委员会认为申诉理由不充分,决议应对申诉人予以惩戒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根据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向申诉人发布惩戒决定书。
  十二、申诉委员会工作纪律如下:(一)申诉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申诉委员会会议;(二)申诉委员会委员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应予保密;(三)申诉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十三、申诉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申诉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十四、申诉委员会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附件5:

关于《中注协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

《中注协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过程
  按照中介行业“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要求,为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工作,2003年年初,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搜集、研究了国内外相关行业自律监管工作的运行机制和相关资料,充分考虑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行业协会发展的现实状况,草拟了注册会计师惩戒、申诉委员会工作规程初稿,在听取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北京地区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于2003年6月向全行业印发了征求意见稿,并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登载,广泛征求业内外意见。同时,选择了部分省份进行调研、座谈,当面听取意见和建议。根据大家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又做了大量的修改,并将修改稿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征求意见。最后,根据常务理事的意见,修改形成了定稿。
  二、关于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专门委员会与理事会、协会秘书处的关系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普遍关心两个委员会与理事会、协会秘书处之间关系的定位问题。根据大家的意见,经过认真研究,我们在两个委员会的暂行规则中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惩戒和申诉两个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关于调查、惩戒和申诉三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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