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拟设立调查委员会负责有关案件的调查,根据业内的意见暂不设立,暂行规则中将有关调查核实工作交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调查初步认定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提交惩戒委员会,由惩戒委员会决定是否予以惩戒及采取何种方式惩戒。
设立申诉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给被惩戒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一种救济的渠道,尽管有意见认为这样程序上显得过于繁琐,但为体现行业自律惩戒的慎重态度和公平精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觉得还是有必要的。
由此,调查、惩戒和申诉三项职能相互分离,分别由秘书处和两个委员会负责,各司其职,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行业惩戒的组织体系。
(三)关于自律惩戒的方式
借鉴国外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的方式,总结我国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近年来的探索实践,惩戒委员会规则按情节轻重设立了多种惩戒方式。
同时,在委员组成上吸收了政府部门代表、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参加,体现了公众对行业自律的参与和监督。
有意见认为吊销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的惩戒无法操作,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协会的会员不是自愿会员是当然会员,虽然协会吊销了会员资格,但如果没有吊销执业证书,就依然是注册会计师,而注册会计师依法又必须加入协会成为会员,为此出现了矛盾。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员的惩戒手段当然包括吊销会员资格,由于强制入会的规定,使之入会与注册连为一体,具体操作时,有必要就两种惩戒妥为协调。
(四)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地方协会的关系
征求意见中大家非常关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地方协会在惩戒方面的职责分工和相互关系,询问为什么没有对地方协会的规定以及地方协会是否需要相应建立两个专门委员会。
我们认为,暂行规则尽管也涉及了实体性内容,如惩戒的情形和惩戒的方式,可作为地方协会的惩戒工作依据,但暂行规则更主要的是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自身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规则,不宜在暂行规则中涉及对地方协会的要求,但地方协会应当参照建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
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地方协会的职责分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要处理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证券市场的审计案件等,其他一般案件按属地原则由地方协会处理。
有意见提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没必要设立惩戒委员会,只要单设申诉委员会负责对地方协会惩戒不服的申诉即可,我们认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地方协会各自成立自己的惩戒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在各自管辖的领域内自成体系运转更能发挥惩戒作用。为了加强二者的联系,在暂行规则中提出了地方协会代表可列席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对有关案件的审议。
附件6: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
一、为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维权委员会。
二、维权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维权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维权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