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央级新购大型
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4年4月14日 财教[2004]3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要求,逐步解决中央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条块分割、自我封闭、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用共享机制,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开始启动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以下简称“联合评议工作”)。为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制定了《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开展联合评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推动联合评议工作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实现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有效使用,对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发挥着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开展联合评议工作,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重复建设,实现合理布局,有利于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用、共享,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因此,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站在推动我国科技资源战略性重组、构建国家创新体系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
开展联合评议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开展联合评议工作为契机,对现有各类科学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总量、分布、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认真地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规范化管理制度。
三、开展联合评议的范围及时间安排
实行联合评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联合评议时间原则上为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一上”至“一下”之间。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报送年度部门预算“一上”时,应同时向财政部和“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组”报送联合评议申请报告。财政部或其他资金预算管理部门根据联合评议结果,在审核下达“一下”部门预算时,同时下达各部门(单位)当年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项目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