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促进标准化生产。综合推广小麦良种良法配套技术,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
第六条 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计划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部主要职责:落实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农业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农业部主要职责:提出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关生产管理、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落实小麦区域化种植和标准化生产,指导示范区进行产业化经营;对项目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联合申报本省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面积和项目资金,对本省优质专用小麦良种选择、分县(区)布局、资金安排、产销衔接等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管。
第八条 省级农业部门与市、县农业部门负责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项目主推品种、配套技术和供种单位的确定;组织供种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签订统一供种合同;组织粮食加工销售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签订收购合同。
第九条 良种供应和订单收购合同要明确品种名称、种子数量、播种面积、供种价格、供种单位、收购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明确供种单位、收购单位和农民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则,采取政府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优质专用小麦良种的供种单位。具体招标办法由各省制定。
第十一条 示范区所在地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统一制定标明种子名称、供种单价、推广面积和供种数量等内容的优质专用小麦良种统一供种清册(样式参见附件二),由供种单位印制,并在良种供应时,由购种农民签名并按指印。
第十二条 示范区所在地财政部门在开标后对供种单位按照招标确定的供种量预拨70%的项目资金,其余30%的资金凭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审核后的供种清册,于播种后与供种单位结算。
第十三条 供种单位根据竞标要求,提出优质专用小麦良种繁育、加工和统一供种计划,保证种子货源充足、质量合格、供应及时。
第十四条 示范区所在地财政部门要支持和参与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工作,保证良法推广和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