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管理企业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通知
(2002年12月10日 财统[2002]29号)
为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情况,不断提高会计报表数据信息质量,各中央直管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年度会计决算管理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认真、按时、高质量地完成2002年会计编报工作任务。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中央直管企业要在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规、规章的基础上,确保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真实和完整。在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过程中,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对所属企业经济业务事项的核算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二、认真规范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编制工作。企业集团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执行。中央直管企业2002年度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动需进行调整的,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将调整的企业名单、变动原因、相关材料,以及由此对合并会计报表带来的影响等情况,向财政部报表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当子公司已经按规定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母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一致时,除彼此关联方交易外,母公司不必再按照母公司本身规定的会计政策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三、健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中央直管企业委托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905号)规定的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财政部门提交年度审计备案报告,附送《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更换会计报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应在备案报告中说明更换的理由以及约定的审计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