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下发《2002年度会计报表(金融类)》的通知
(2002年9月29日 财统[2002]23号)
为做好金融企业2002年度会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金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情况,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服务,我们在2001年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年度会计报表的基础上,结合新颁布的《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修改制定了《2002年度会计报表〔金融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上报,现将编制工作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会计决算报告格式,适用于境内所有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以及集体所有制等金融企业填报。
二、本套报表填报基本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实行一级法人体制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全行所辖汇总数据填报本套报表,并以省级(或二级)分行(分公司)为单位分户录入“省级(或二级)分行(分公司)主要指标表”及其封面信息。
三、各类国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集体所有制金融企业2002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要在全面做好资金清理、财产盘点、核对账务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基础上,按照2002年度会计报表格式和编报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02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及相关资料为基本填报依据,保证数据真实、完整和合法,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做好录入、审核、汇总等工作。
四、各类国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集体所有制金融企业均使用本套报表格式,但实行分别组织的方式,即:分别布置落实、分别编制报表、分别录入微机、分别数据审核、分别汇总上报。
五、有境外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的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境内部分填报《2002年度会计报表〔金融类〕》(附件一);其境外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填报《2002年度会计报表〔境外金融类〕》(附件三),并由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2002年度会计报表〔金融类〕》格式编制境内、外合并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