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须以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为本套报表填报基本依据。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编制方法按财政部《关于印发〈
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和《关于下发〈
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财统〔2000〕12号)执行。
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报表合并时,以2002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应币种汇率的中间价折算。
七、中央各部门、中央直管企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有关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认真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积极做好相关业务机构的协调和配合,在细致组织层层会审的基础上,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并于2003年4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和有关业务司各一份。上报的内容为:
(一)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2002年会计报表的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表(地方不做要求)、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汇编范围企业年度间主要指标比较表(地方不做要求)、加盖公章的汇总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装订成册;汇总数据软盘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数据软盘(或光盘)以及汇总上报的会计报表编制说明软盘。
(二)中央直管企业上报本套会计报表时,应当依次按照报表封面、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表、主表、附表、行业补充指标表、企业主要分析指标表、所属企业主要指标排序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汇编范围企业年度间主要指标比较表的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同时报送会计报表附注(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五)、财务情况说明书(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六)和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中央直管企业、地方各级国有企业应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和确认办法》(财统字〔2000〕2号)的要求,做好本企业(集团)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各项工作,并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和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客观因素的专项说明及相关凭证材料,随同年度会计报表上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和确认。
(四)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年度会计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以及会计报表数据分析工作,并于2003年5月31日前将本部门、本地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汇总情况、年度会计报表分析报告上报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