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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身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身
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12月10日 财预[2002]608号)


  为加强中央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身建设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身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请各地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一:

中央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身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身建设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地方财政系统办公条件,提高财政干部业务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地方财政系统自身建设经费,应以本级财政投入为主。报请国务院领导批准,中央财政每年适量安排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身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通过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补助给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到有关市(地)、县、乡级财政部门。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严格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省级财政部门对下分配补助资金重点向基层和困难地区的财政部门倾斜。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财政部门业务人员培训经费;
  2.重点调研课题经费;
  3.改善基层财政部门办公条件;
  4.财政业务应用软件的推广、应用经费。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超标准修建楼、堂、馆、所项目。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向财政部申报。申请报告由文字材料和表格两部分组成(报表格式及编报说明见附件),每年2月底前报财政部。申请报告应列明补助资金的分配原则、使用方向、资金需求及测算依据,并认真总结上年度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省级财政对下另有资金安排的,应一并说明。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表》及《执行情况汇总表》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凡越级上报的申请均不予受理。
  第七条 当年未完工项目,年终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可调剂到其他项目,同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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