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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2002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2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1月25日 财企[2002]518号)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及《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做好2002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度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办理了产权登记的各类企业,应当向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申办年度检查。
  二、企业申办年度检查自2003年2月1日开始,4月30日结束。
  三、企业申办年度检查时应当填报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一式二份,将数据录入软盘,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经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2002年度财务报告;
  (二)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四)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其中,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按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年度检查的方式仍按财企〔2001〕6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各级政府、政府部门、直属机构或直属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直管企业),其年度检查由各级财政部门办理;直管企业的下属企业的年度检查由财政部门分别委托直管企业或主管部门、机构办理。
  五、接受委托的直管企业或主管部门、机构办理年度检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第192号令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汇总上报受托企业的年度检查数据资料,并在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其专司机构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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