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2003年5月20日 国家电网总[2003]1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和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总经理工作部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公司本部并负责指导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所属单位应当设立文件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司常用的公文种类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所属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等。
(二)规定、办法
“规定”适用于对某项工作或活动作出安排,提出具体管理措施和行为规范。
“办法”适用于对某项工作或活动制定具体做法和要求。
(三)通知
适用于发布规章,批转所属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所属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