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信息或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所属单位的请示事项。
(八)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答复对方征求对某项工作的意见。
(九)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投资或合作伙伴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单位、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和公司秘密的公文应当在公文首页左上角标明密级,分别为“绝密”、“机密”和“秘密”。其中,绝密级文件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在公文首页左上角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
(三)发文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应当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公司部门的发文代字不得与公司发文代字相混同。(公司发文代字见附录)
公文的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发文单位之下,横线上方居中;函件的发文字号标注在横线下方右侧。
(五)上报的公文,应在横线上方左侧标注字号,右侧注明签发人,如有会签单位,应在左侧注明会签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转发文件的标题,除被转发文件的文种为“通知”时省略外,其它文种可保留一级。(如需要转发的文件是:“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转发文件的标题为“转发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不用“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