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的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以会议纪要名称为文头的)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外,一律加盖印章。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单位都应当加盖印章。联合发文的盖章顺序,应与文头单位排列顺序相同。
(十)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文件,以通过日期为准,并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十一)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下发的文件,应标注主题词表中规定的词,除类别词外,最多不超过五个词汇。
(十二)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三)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公文标题用2号文鼎报宋体简,正文用3号仿宋GB2312字体。
第十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公司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对所属单位行文;可以同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互相行文,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同合作伙伴互相行文。
(二)公司各部门,就具体业务工作,可对公司所属单位行文。
(三)各专业会议通知、会议纪要、转发文件、经验介绍等,以部门名义行文;公司领导讲话,发《内部情况通报》,由总经理工作部统一编号;总经理办公会议、党组会议发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送越过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