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四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公司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事先会签有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领导协调或裁定。
拟制各类法规性文件(规章、制度、办法、规定等),主办部门均应会签法律部。
为提高办文效率,会签时间不能超过三个工作日,并在发文稿纸中注明会签时间。公司发文由有关部门领导会签;部门发文,由有关处室领导会签;如涉及总师协调事项,应送总师核签。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要对文电稿进行全面审核,严格把关。公司发文在送领导签发前,应先由总经理工作部核稿;各部门的综合处长负责对本单位草拟的公司发文进行初审和本部门发文的核稿,对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应及时退经办人修改或重办。
审核的重点是:
(一)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
(二)有关部门、单位是否已协商、会签;
(三)提出的要求、办法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四)公文内容、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签发
(一)向党中央、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由党组书记总经理签发。向国家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原则上由分管副总经理签发,必要时送总经理签发。
(二)一般发文按分工送副总经理签发。发文内容如涉及其他副总经理的分管业务,应送其他副总经理核签。
(三)《内部情况通报》由讲话领导本人签发。
(四)授权签发
以公司名义办理一般具体事项,经公司领导授权可由有关部门主任签发。
第二十七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必须要用钢笔、签字笔,不得用纯蓝墨水和圆珠笔,书写及所用纸张必须符合归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