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八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文件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文,凡需办理的,由总经理工作部文件处理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重要的经总经理工作部领导审核,其中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及领导批示送总经理阅批;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部门、各省政府及各所属单位的重要文件,按分工送总经理或副总经理阅批;各所属单位及其他部门的一般业务文件,按分工送各部门阅办。
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文件,应明确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商有关部门会办。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文件,应及时退回交办的文件处理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收到重要的或领导批示的文电,要先经部门领导阅批,再交承办人办理或传阅。凡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办理。
第三十二条 文件除绝密和有特殊要求的需传阅后收回外,其他均由各单位妥善保管;凡需要办理的,由主办部门办理完毕后归档。
第三十三条 凡属公司领导和各部门传阅的文件,由总经理工作部文件处理部门组织传阅,有关部门不得积压,也不得横传。
第三十四条 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五条 对重要的和有时限要求的文电,文件处理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除文件处理部门负责催办外,承办单位的领导、秘书都要及时催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六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机关文件归档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包括音像制品)整理好,交本部门秘书归档。